【原标题】探访《失孤》原型郭新振家庭:养父母和两个姐姐为他置办新房汽车
从山东聊城到河南林州不过229公里,这段寻子之路,郭刚堂足足走了24年。
骑行50多万公里的心酸往事,报废10辆摩托车的艰苦过往,都在与儿子郭新振的一个拥抱之后,随风而逝。
郭新振接受采访时曾说,养父母年纪比较大,对他有养育之恩,也需要人照顾。他的工作还在河南,因此他以后还是想留在河南,但是自己假期多,会经常回山东看看。
聊起孩子未来的
被拐孩子与亲生父母认亲之后,他们仍不会对养父母进行追责,一方面是受到追诉时效的影响,另一方面,仍然有复杂的情感掺杂其中。
24年寻子,已过追诉时效,人贩子不承担法律责任?
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两岁的儿子郭新振被人贩子拐卖。24年来,郭刚堂骑行50多万公里,跑了数十个省份,报废了10辆摩托车,终于找到儿子。7月11日,郭刚堂夫妇终与儿子郭新振相认。郭刚堂表示,将把孩子的养父母当亲戚来往,今后也会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孩子。
但有网友表示,很心疼亲生父母,时刻考虑着孩子的情感。也有人认为,应该追诉人贩子,并向孩子的养父母追责。
7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被称为“打拐律师”的张志伟告诉澎湃新闻,对于郭刚堂儿子被拐一案中的人贩子的法律责任,法学界仍有争议。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按实际惯例做法,追究的可能性不大。但他表示,如果拐卖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持续性的,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带来的结果并未结束,诉讼时效也就不存在过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人贩作案时间为1997年9月,案件侦破于2021年7月,近24年,已经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
丁金坤称,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1979年的刑法。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等,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据公安部新闻发布会,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儿子郭新振被拐走后,聊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了大量侦查调查、走访摸排等工作。
丁金坤表示,所以本案追诉的可能性很大。
收买VS收养,一字之差,郭新振的养父母该被追责吗?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7年郭新振被拐后,被呼某吉和唐某带到林州,被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对已有两个女儿的夫妇。
郭新振的大伯称,听说郭新振是别家养不起才送人的。如果知道郭新振是被拐来的,他都不会同意抱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养父母的收买行为是与拐卖者合谋,则有可能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但如果被拐儿童被解救后,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而被当地民政部门收养,养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简称《收养法》),办理相关手续收养该儿童,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邢鑫称,如果养父母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那么该收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养子女成年后需要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对于亲父母则无赡养“义务”;反之,如果是基于收买行为,形成了抚养关系,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养子女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丁金坤也强调,“收养”和“收买”不同。收养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收养就解除原亲生家庭的法律关系。所以《收养法》不厌其烦地规定,需要符合收养的条件以及需要经过登记等,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而在拐卖儿童案件中,即便收买人对孩子很好,法律也不会承认这种收养关系,充其量是一种供养,双方并无收养的权利与义务。
丁金坤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主观知情的前提下,依然故意收买,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按照2015年刑法(九)修正案,将刑法第241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此时才明确,对收买人必罚。但此前,1979年的刑法没有对收买人入罪。因此,丁金坤认为,该案中养父母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志伟说,在同类案件中,有些养父母会承认自己知情,大部分人则会否认,称只是收养,只是给了对方感谢费。再加上该行为还有人贩子参与,人贩子也可能会对拐卖行为进行隐瞒,谎称孩子是捡来的,或是求领养等。这些边界都需要公安机关去做具体推定。
团圆之后,面临的是更复杂的社会关系
张志伟谈到,在多重背景下,对于被拐卖的孩子来说,除了法律话题,还有一个更大的话题需要关注——如何重新融入社会。这些被拐卖的孩子该如何面对他过去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如何融入新的社会关系?这些都值得探讨。
“事实上,很多被拐孩子与亲生父母认亲之后,并不会对养父母进行追责。” 张志伟说,一方面是受到追诉时效的影响,另一方面,有复杂的情感和观念掺杂其中。”
张志伟说,“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儿女双全”是买方的常见心理,也是过去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观念:买方认为买个孩子养大了很不容易,公众对其也存在同情心理。而孩子对于买方也可能存在感情。在一些拐卖案件中,孩子年龄较小,可能只因一颗糖、一个玩具就被人拐走,来到养父母家庭后也没有受到虐待和伤害,很可能会把亲生父母暂时忘却,直到认亲。
“但孩子的亲生父母不一样,他们痛苦是持续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张志伟说,这种痛苦的始作俑者便是买方和人贩子,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应该对他们存在同情心理。“没有买方市场,哪里来大量拐卖犯罪?必须要从源头打击买方,态度坚决,更不能有同情心。只有彻底遏制了这种买方需求,拐卖犯罪的势头才能可能被打压下去。”
“在我们接触的很多案例中,有孩子认亲之后,仍然和养父母很亲近,反而跟亲生父母关系疏远,甚至慢慢断了联系。”张志伟说,其中有“生恩没有养恩大”的传统观念作祟,也有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很多孩子明知道自己被拐,但仍不愿意或不敢去公开寻找自己的亲人,他会承担着被家属邻里人骂“白眼狼”“没良心”的压力。压力之下,有时候他们不得不向现实低头,不得不表态会回养父母家或继续赡养他们。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彻底闹翻,孩子坚持回亲生父母家,养父母便要求起诉,让孩子退还几十年的抚养费甚至买房买车钱。很多时候可能买家的经济条件会比原生家庭要经济条件好,孩子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大部分被拐儿童属于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家庭。
“不同于亲生父母,养父母在这类案件中是沉默的。”张志伟说,尤其是舆情关注比较高的案件当中,他们首先站在道德和法治的一个对立面上,甚至还有被追责的法律风险,所以他们可能选择沉默,不会自己跳出来找事,但也有比较强势的。我们以前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在发现自己不会被追责后,态度很强硬,即使在认亲之后,也不让孩子回亲生父母家。这种情况很为难,毕竟公安机关没办法强制被拐人做抉择。
张志伟提到,现在,拐卖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随着刑法修改让收买方入刑、国家打拐DNA数据库的建立和团圆系统的建设等,拐卖案发量大幅下降,破案率也大幅升高。在这背后,是人们观念的转变。我记得有个南京的案例,一对老夫妇带着孩子出去玩,孩子身体不舒服哭了一路,路上便有群众怀疑夫妇人贩子,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群众的警觉,让过去拐卖儿童的公共交通路径基本上被堵死。但孩童买卖仍没有消失,而是可能更加隐蔽了。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恒 施尚景 吉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