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仍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方式。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本市唯一的全专业类考点,考生可就近参加考试,无须跨市(区)流动。
一、预约考试时间:考生在2020年5月17日8∶00至21日18∶00前,登录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校际联考报名系统( 网址: http://flks.gfxy.com/cero/ssOnline.do?login ),进行网上报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8.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8177555 8177666(传真)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互补、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兼顾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地处汉江之滨的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占地面积630亩,校舍面积28万平方米,是省级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智慧校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725余万元,有校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各100多个,教学用计算机2000余台,馆藏图书50余万册。学院现有教职工679人,专任教师488人,其中:正高职称16人、副高职称124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1人,“双师型”教师222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国省市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教学名师12人。“十三五”期间,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和科研奖励50多项,省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
学院共开设医药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等九大类35个专业,形成了医药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经贸管理、现代服务等多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护理专业群、学前教育专业群为在建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1.3万人。是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项目培训机构,陕西省人社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每年近万人次。
学院是安康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设安康市职业教育中心,在引领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高职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招生处。相关部门职能如下:
1.招生处职责是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起草招生章程,发布招生政策,接受咨询;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审查等工作。
2.教务科研处职责是拟定高职招生专业、课程设置、新生学籍注册等事宜。
3.党政办公室职责是协调做好招生后勤保障工作,协助招生处拟定招生章程。
4.学生工作部职责是制定学生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拟定学院奖助学金办法并牵头落实。
5.财务处职责是制定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奖助学金发放工作。
6.纪委办职责是制定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处理违规违纪案件。
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流程
第七条 考生申请资格:
1.已参加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考试报名的所有考生。
2.凡符合以上条件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八条 考生于2024年3月15日9:00至3月18日17:00进行院校申请。考生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九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本人应于申请成功后,于2024年3月15日至22日登录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官网(网址:http://www.akvtc.cn/zsc/),在“学院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管理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填报及专业确认,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六章 测试考核时间、地点、内容及分值计算办法
第十条测试考核时间
2024年3月23日上午8:30—10:30 文化素质测试
上午10:50—11:50 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
上午11:50—12:30面试
第十一条 测试考核地点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第十二条测试考核内容
综合评价录取采用“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技能)”考核评价方式,测试满分为60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200分,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400分,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时间为50分钟。
1.普通高中毕业生: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两个部分组成,即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主要是依据学生报考的专业类测试标准,进行职业素养、动手能力及面试,侧重于考察其个性思维品质、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及道德素养等。
2. 对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三校生”及其他考生:由我院组织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即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测试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制定。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技术技能测试及面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取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准,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面试通过问答形式考察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及道德素养等。
3.根据2023年8月4日公布实施的《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免文化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分值计算办法
我院高职分类考试测试考核分值采用满分600分制。
1.普通高考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共计6门课程(不含通用技术),分四个档次(A为33分,B为28分,C为23分,D为18分),全部满分按200计入;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按400分计入。
2. 对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三校生”及其他考生,文化基础测试满分按200分计入;职业技能测试满分按400分计入。
所有拟参加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本人拟报考专业对应的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考生可报名参加1个或多个专业类的测试,但每个专业类的测试只能参加1次。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根据考生测试考核总成绩排名,由高向低依次排序,依据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均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我院对高职分类考试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第十六条我院定于2024年4月7日17:00前将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将预录取学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首次预录取公示的考生请于2024年4月7日17:00后至4月12日17:00前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校报到注册,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我院在首次报送的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如招生计划仍有缺额,前期参加我院考试,学院已向省教育考试院报考成绩库并且未到其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考生,可到我校进行递补预录取。我校递补预录取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至4月14日12:00。我校于2024年4月14日17:00前将递补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将递补预录取学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递补预录取公示的考生请于2024年4月12日至4月17日17:00前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已经报到注册的考生,我院于2024年4月18日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各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批复的标准收费。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助学贷款: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已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学院资助:
1.奖学金: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奖学金年2000元/年。
2.助学金:困难学生1500元/年。
3.突发事件补助:1000元/次;专项困难补助:500元/次。
4.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发放相应报酬。
5.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保险,费用由学院全额缴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