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13:00信息 • 发布者: 北方法制报

男方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男方给了女方那边39000元的彩礼款及一枚金戒指。最后两人没有登记结婚,男方想要回彩礼钱。但这段恋爱关系持续了9年多,双方一起生活也有8-9年,许多日常开销都是共同承担。这些账要怎么才能算清楚呢?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男方算账彩礼钱还剩3万9,女方称同居八九年早一起花光了

男方梁某作为原告,提供相关证据,算出了这样一笔账:

而未予接受小林提出的退回50000元的请求。后得知小罗与小林结婚无望,罗家多次要求林家退还彩礼钱未果。2018年上半年,罗家父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林返还彩礼100088元。

小林辩称,小罗父亲所汇款项100088元并不全是彩礼钱,部分用于小罗到萧山租房后的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其次,小罗与自己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纸婚约的关系,双方长期同居,已达成了事实婚姻。并且双方感情良好,是因为罗家父母的过分介入才导致两人发生了矛盾,最终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因此小林表示既然对方起诉了,那自己就不愿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本案彩礼给付人系男方当事人小罗的父亲,故小罗父子均应为本案适格主体。小罗与小林确立恋爱关系后,罗父向小林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但小罗与小林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向小罗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自2013年开始恋爱已有三年之久,并以未婚夫妻身份回家探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社会影响。且双方还曾有短暂共同居住的经历。关于小林主张案涉100088 元包含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辩称,由于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小林返还彩礼90088元。

这些情况应当还彩礼

关于彩礼纠纷的问题,结婚不成的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