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安排、最新调整等内容。来看公告要点:
1.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金融监管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3.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职责分工调整:
1)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
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此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彰显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集中到金融监管总局,《公告》明确了具体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协调性和工作效率,加快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
今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沟通,推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公众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协作机制。扩充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投诉渠道大幅畅通。围绕保险退保、信用卡投诉、车险理赔、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加强投诉督查。组织开展“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人身保险“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和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办理群众可知可感的“关键小事”。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扎实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调解案件31.65万件,帮助金融消费者实现经济利益363.69亿元,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妥善解决。
《金融时报》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其将积极与人民银行、证监会沟通,推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公众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协作机制。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多个派出机构也纷纷表示,将强化与地方政府、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等的协调配合,构建“大消保”格局。
比如,
河北监管局以统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动调解组织向基层深入。目前全省已有10个地市成立了统一的银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地市覆盖率达90.91%。2024年以来,全省调解组织共受理银行保险纠纷1514件,成功化解1012件,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1.21亿元。
此外,《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体系。比如,由董事会制定、高管层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专项费用,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到底。同时,应用金融科技手段,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丰富处理方式,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效果和针对性。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俞思晴 邮箱:fn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