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20:56信息 • 发布者: 光明网

羊城晚报讯 记者徐炜伦报道: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多条住房领域内容,一时间引起热议。买卖房产税费有变?专家解读称,《指引》并非新政,只是将过往一段时间已发布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汇总。

对于《指引》中有关住房领域的税费优惠政策,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目前市场比较关心的内容包括:个人销售住

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公告全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附件名称查看目录详情)

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综合:财政部网站、中国税务报

来源: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