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了五种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青岛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
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交易价格为准)。缴存职工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即可在“住房公积金”APP上操作。
第二种是省内异地购房。目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已实现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应用,缴存职工(房屋所有权人)在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信息完整准确,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以通过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提取公积金。
第三种是省外购房。如果缴存职工在山西省外的城市购买了商品住房,可以向购房地城市中心(受理中心)设立的“跨省通办”窗口异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种提取方式不支持在线提取,只能去窗口办理业务。这一业务办理时间相对前两种较长,自业务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受理中心和所属中心将协作对缴存职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向缴存职工进行反馈。
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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