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
买家经甲公司业务员安排看房后,
却与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
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
买家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基本案情
王某因需要购买房屋,经甲公司业务员联系,双方于2023年2月一起去看了某处房屋。看房后,王某应甲中介业务员要求签署了《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明确了房屋信息,双方还约定“若委托方或委托方之配偶等人基于居间方已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和服务,成功购入或承租本确认
赔偿的费用,一般是参照佣金的金额计算。有的中介,利用各种诱惑鼓励售房者在他这里签所谓的“独家协议”,如果售房者在其他中介卖了房屋,也要赔偿中介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买家私下与卖家达成协议交易,情况可能就有所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一些购房者在买房时,都有可能遭遇这样的困境。一些中介宣称,在他们家看了房子,就应该在他们家签协议成交,否则就违约。然而,他们发现别家的中介,房屋的报价更低或者服务质量更好,心里就犯难了。
购房者的行为,属不属于“跳单”应该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购房者在看房前,和房产中介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在别家中介成交的后果,自己也签字认可,那情况可就复杂得多。对购房者来说,签字时一定要弄清楚协议内容,不能马虎。
总而言之,购房者选择中介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中介公司应该用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客户,而非采用不正当的方式。
2022年,公众人物谢娜购房时也曾卷入“跳单”风波。对此,其发布律师声明,辟谣“跳单”等为不实信息,同时称中介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等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她在甲中介询问的房屋价格为6200万元,乙中介则将价格谈到了5920万元。最终,她选择了在乙中介购房。2023年,法院认为,客户选择房价低、服务更专业的中介并无不当,不认定为“跳单”。
或许,中介在带看时付出了时间和成本。一些网友也认为,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至少是不道德的。客观说,没有必要道德绑架。中介带客户看房是其本职工作,就像商场里的售货员一样,客户买不买,在哪里买是他们的自由。
对中介来说,良好的服务才能争取到客户。中介自己应该反思,是房屋报价太高了,还是佣金太高了?还是自己的服务质量没有得到认可?如果说,靠一些非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介之路恐怕只会越走越窄。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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