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17:00信息 • 发布者: 中国网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2月1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全款买车买房之后还要二三十万彩礼”的留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回复称,庆祖镇当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网民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极个别问题。

网民1月13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濮阳市市长留言,反映“濮阳县庆祖镇彩礼特别高”。其称,我的外甥是安徽人,跟我在濮阳做生意好几年了。他谈的对象是濮阳县庆祖镇的,已经谈了好几年了。

473元。

葛某辩称本案应按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双方未举行订亲或结婚仪式,不存在彩礼。购买房屋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添置的财产,购房首付款也应存在被告的份额,故不同意返还。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双方达成缔结婚姻初步约定时一方依风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原告为购房出资125473元的事实。但原告出资购房目的是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并没有作为婚约见证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民间彩礼习俗。本院结合双方在同居期间也一直未依风俗举定亲或结婚仪式情况,认定原告该出资款并不属于彩礼。原告可在明确讼争款项性质后另行主张权利。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本案购房首付款应作为彩礼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返还该款项。

被上诉人葛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葛某返还部分款项。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给付的购房首付款是否具有彩礼性质,能否按婚约财产案件处理。本案二审以调解结案,并未对该购房款的作出明确定性,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就购房款的定性争议较大,在各个法院处理同类型案件时结果也不一致。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刘某给付的购房首付款数额较大,其目的亦是为了结婚,应认定其是广义上的彩礼,进行扩张解释,而不应作文义解释,故根据双方同居情况,参照彩礼酌情返还该款项。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刘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事实。但原告出资购房目的是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并不符合民间彩礼习俗。本案中刘某从未按习俗向葛某提过亲,双方家长至本案纠纷发生前也从未见过面,更没有吃饭订婚。刘某及家人也从未给过葛某彩礼,如“过门钱”、“改口费”等。既然所谓的“婚约”或“彩礼”均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婚约财产纠纷。其次,刘某支付的购房款已经转化为以葛某名义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系刘某与葛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且葛某亦一直归还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关系进行分割。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同居关系析产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笔者综合分析以上两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有可取之处。现阶段处理婚约财产案件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所应引用的条款应该是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所涉条款并未规定彩礼的范围,其出发点在于相关纠纷发生地的风俗不一,当地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或种类,也可能不尽相同。“一刀切”的不考虑各地风俗,直接规定彩礼的范围或种类,显然不妥。故只规定了认定彩礼的基本特征,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风俗,灵活把握。那么笔者认为,彩礼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为:(一)婚前具备转移财产所有权意思表示的给付;(二)依当地风俗;(三)支付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具体至本案中,刘某的出资购房是否具有支付彩礼的性质呢?首先,刘某出资购房不具有彩礼的意思表示。交付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意味着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对方。然而,本案中刘某与葛某共同购房的目的是为婚后共同居住。对于其交付购房款项并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交付的意思,而仅是以葛某名义共同购房的必要程序。因购房合同是葛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只有将款项交给葛某才能实现。其次,刘某出资购房并不符合当地民间彩礼习俗。依照民间习俗,彩礼一般是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刘某出资与葛某共同购房也仅是为了婚后使用,并没有作为婚约见证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间习俗。故笔者认为,刘某该给付并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彩礼。对第一种意见中的彩礼应作扩张解释的问题,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语句的文义过于狭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扩张其文意,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给付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刘某给付的款项如不作为彩礼处理,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财产,对于其给付的财产其可在明确法律关系如同居关系析产或不当得利后另行主张权利。同时本案所涉条款也不存在文字、语句的文义狭窄问题,故笔者认为,在本案不宜采用扩张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所涉购房款并不符合认定彩礼的基本特征,刘某按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彭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