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0 14:45信息 • 发布者: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白琳 张珂鑫

新闻链接:某文艺团体近日发布声明称,旗下多位艺人的住址等信息被多次泄露、售卖,严重侵犯其隐私权,引发公众关注。如今,明星的隐私信息俨然成为“热门商品”,并形成一条产业链。大量的卖家在兜售明星的航班出行信息,甚至还有住址、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微信号、游戏账号、购物信息、房产信息等私人信息,明码标价出售,只需百余元就可获得艺人的“打包信息”。这些行为合法吗?

1 侵犯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

造:这个所谓的“靳东”实际上只是一个将演员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昵称中含有该演员名字的普通短视频账号。该账号所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是将靳东的面部肖像拼接上机器人的配音生成,是个利用视频剪辑配音等技术手段做出的“李鬼”账号。

民法典视角

在短视频平台,利用明星肖像制造“假明星”账号是否违法?对此,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用了六条的篇幅对肖像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盈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如果短视频平台上的“假明星”账号有盈利目的,甚至涉嫌诈骗,则更加不被法律所允许。

此外,上述“假明星”账号还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姓名权。“假明星”为了冒充明星本人,必定会使用其真实姓名,包括盗用和冒用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如果有艺名,那他的艺名也不可以随便冒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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