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6 00:45信息 • 发布者: 天津二中院

提起小产权房,大家都不陌生。以广东地区为例,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小产权房交易市场十分活跃。现实中,许多购房者明明知道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但仍趋之若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没有购买限制。


另一方面,许多购房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双方已经签了合同,甚至有些合同还找到所谓的律师做见证,形式上十分正规,以为万事大吉,就算房子没了,还有补偿可以拿,何乐而不为?


然而,实际上真如想象得这般简单

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少补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

(来源:微法官、律动达人)

(转自:山东高法)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