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18:00信息 • 发布者: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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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艳诉安某敏、王某凤房屋确权纠纷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徐怀育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将房屋让渡给其儿子居住使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三人与房屋购买人之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购买者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应如何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敏、王某凤

裁判摘要: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使

两种安置方式,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其中,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细则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

细则同时对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要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特点,合理选择实物保障、货币保障等多样化的保障方式。选择货币保障的,按应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

长期居住非本村住户可一并安置,土地出让总价款60%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

细则对村居人员认定做了进一步规范,选择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分别增加不超过15%的安置房面积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增加不超过15%的保障房面积,用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会议或由村民(股东)会议授权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出让价款纳入改造成本,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按规定计提的费用后,全额返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经营性土地出让总价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项目,在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范围内采取以丰补欠的方式平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和保障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时,减半收取登记费。

据介绍,政策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辖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村庄改造适用本细则。其它区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5月31日之前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jnfgjghc@jn.shandong.cn)的方式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