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一名网友在后台私信联系我,说他12年前在东莞购买了一套村里面的小产权房,他本人是城镇户口,那房子是当地村民在其多的宅基地盖的,当时花了50万元购买,并到村里面盖章过户。购买后不久,他就按照程序审批将房子推倒了重建,现在他们村里面碰上了拆迁,他的房子刚好是在拆迁范围内,现在原房主跳出来,说他们之前的卖房协议无效,要求他把房子退还给他,他现在准备打官司应诉,整理了4个自身的有利条件:
1、购房合同
涉房屋冲抵借款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案外人不能据此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案外人既主张被执行人共欠其借款44.2万余元,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前于2016年7月21日协议折价30万抵偿给其,又主张系被执行人于7月22日以30万元向其出售,且2018年案外人再对其中20万元借款及5万元利息提起诉讼,其陈述和行为前后矛盾,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已经以房抵债。
故驳回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小产权房,具有特殊的规划和用途,不得随意买卖、抵债,否则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抵债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也不具备有排除执行的条件。从本案案情看,案外人在查封前即使完成了以物抵债行为,但对于未能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也存在过错,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