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没有真正的产权,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尤其近年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所谓“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一个公众话题。“小产权房”的权属存在巨大的争议,那么它上市流通必然存在多方面的风险。那么小产权房能否继承?它受法律认可吗?
案例回顾
王爷爷一家在2000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该房产系王爷爷所居住的村大队,在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小产权房,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
近日,王爷爷因病离世,这让王爷爷的老
但还没交房,因高速扩建,且该两栋楼房在拆除范围内,至此,小张与村委会就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小产权房”是指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的,因此也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本案中所涉房产即属于小产权房,面临政府征收时,被征收对象是作为产权人的村集体组织,小张与该村委会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难向村集体组织主张补偿款,也难以成为补偿主体直接找相关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即使通过相关证据证实买卖关系存在,但买卖的房产未经批准或未能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合同虽成立,但不能成为房产权属变更的依据,因此仍很难主张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在面对价格较低房屋、权属不明房产或农村回迁房等,我们首先应确定土地及房产性质,避免权属不明;另外,若可能涉及拆迁,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政府征收时房屋补偿款的归属和主张权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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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