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23:15信息 • 发布者: 中国江苏网

在过去的11月份

南京好几个区都发布了征地拆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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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杨社区合作组、互助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

不甚理想。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我市出台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考古工作程序,明确“储备用地先考古再出让”,成为全国率先落实意见精神的地下文物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应、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该负责人表示,从“建设前考古”变为“出让前考古”,将使出让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同时大大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

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增至15处

该负责人表示,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确定了13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此次出台的《条例》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制度予以保留,将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从原来的13处增至15处,分别是:汤山史前遗址区、薛城史前遗址区、石头城遗址区、六朝宫城及御道遗址区、南唐宫城及御道遗址区、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朝陵墓区、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幕府山古墓葬群区、雨花台古墓葬群区、铁心桥古墓葬群区、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为了做好与江苏省文物保护相关条例的衔接,《条例》还设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制度。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违法成本

罚款上限升至50万元

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仅为2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等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

为建设单位“减负”

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历年来的地下文物保护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一直由建设单位承担,过高的保护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建设单位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为建设单位“减负”。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缴纳考古勘探费用,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的,所需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地下文物保护损失补偿机制。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本报记者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