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一类小产权房谨慎购买,一定要小心,小心打水漂,免费的让你的资金让别人用了三五年,什么情况呢?一个朋友跟我在沟通的时候,他在坂田杨美那一块说看好了一个房子,这个房子很便宜,大家都知道坂田那边的小产权都是很贵的。坂田杨美那一块我大约查了一下,光从杨美地铁口左右两边分,总共都分三个城市更新地块,也就是三个拆迁地块,三个开发商,简单的理解成就是有三个开发商在杨美那个地块进行开发,一个是杨美自然村,还有
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就是“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第1、2、3款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但是也正是因为它的这个特别属性,小产权房往往比同等配置、面积的大产权房要便宜很多。因此,会有很多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出于法律意识欠缺或其他原因购买小产权房。
但当小产权房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房主又能否得到拆迁补偿呢?这样的补偿有多少呢?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补偿”。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被拆迁的小产权房的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一般会认定为无效。
但此时也有例外情形。如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如因嫁娶迁入户口等)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如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则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但具体到各地实际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会因当地政策及一般做法的差别有所不同,京尚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应积极联系专业拆迁律师,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能证明当事人对房屋的合法权利,是合法的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安置赔偿,并主张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助等。但能否得到补偿、具体赔偿如何依具体案件情形及当地拆迁标准有所不同。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极大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提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本身就是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不小心购买到小产权房,又遭遇拆迁补偿难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最大可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保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买了同村的房子,征地时补偿是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