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典型案例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用观点】
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小产权房现状,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宜作出实体处理。
【典型案例】
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恩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❷冯恩福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张伟否认与我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属于无权占有行为,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审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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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文丨徐菁菁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