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近日,本报接到沧州献县淮镇村民举报:位于后庄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项
入住前的水、电、暖、天然气、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等。杨建强需要首付房款70%,剩余房款交钥匙时一次性付清,房屋可以永久使用。
田某在法庭解释说,他作为“警盛苑小区”施工方,因为开发商欠账不还,遂抵顶了小区一部分房屋,并利用“项目部公章”“财务章”对外销售。
购房当天,田某为杨建强开具了加盖“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份,金额分别是21.2万元购房款和3000元水电气费。
不过,田某只承认收到3000元,并不认可21.2万购房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杨建强为获取更大优惠,将钱交给与田某关系密切的中间人乔某,委托对方购买“警盛苑小区”房屋。
“小产权房”风险大隐患多。
可田某回应,他和乔某经过协商,确定总房款21.2万元,包含中间介绍费1.4万元,先由乔某写下一张19.8万元的欠条,待转账后撤销欠条,但乔某至今没有转账。
“售楼部如果没有收到房款,不可能开具收款票据,更不会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杨建强始终不认可田某的说法。即使存在“欠款”事宜,也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警盛苑售楼部经理”的名义与杨建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印章。经查询核实,“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任何登记,不属于合法的民事主体,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行为人田某自己承担。
同时,田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资质,所以对外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应当全额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杨建强是否支付给田某21.2万房款,法院认为当前证据无法认定真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返还3000元水电气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从成安县多个部门了解到,“警盛苑小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相关预售许可证,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
那么,杨建强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邯郸市知名律师孙广林表示,如果当事人故意使用假章,对外销售国家禁止交易的房屋,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孙广林提醒广大群众,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或开发商通过各种名义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然价格诱人,但产权状况存在诸多问题,一旦陷入“泥潭”,很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购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